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強積金條例》)第43E(1)條,今日(三月十四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罰款6,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張啟德於二○一○年五月七日以永久性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之前從沒有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兩名僱主因違反《強積金條例》,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罰款89,000元。
郭珮雯經營珮瑩美容貿易公司(商業登記號碼:38827593)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2,000元。
郭珮雯經營珮瑩美容貿易公司同時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一○年七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二十一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合共罰款42,000元。
郭珮雯經營珮瑩美容貿易公司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八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2,000元。
朱恩德經營德昇車身工程(商業登記號碼:16179522)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一名僱員按《強積金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該項控罪,罰款6,000元。
朱恩德經營德昇車身工程同時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年五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非註冊計 劃成員的僱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六項控罪,首五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餘下一項控罪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19,000元。
朱恩德經營德昇車身工程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六月至八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一名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12,000元。
朱恩德經營德昇車身工程亦被控違反《強積金條例》第7A(2)(a)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五月至八月,沒有用其本身的資金向有關註冊計劃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四項控罪,各罰款1,500元,合共罰款6,000元。
另外,小額錢債審裁處下令一名僱主嘉偉食品有限公司,須繳交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5,000元罰款。審裁官同時下令與訟人須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為116元。
完
2011年3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