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強積金制是企業年金強制推行的典型例子。 2000年12月1日,針對老齡化問題,香港正式實行強積金制,即強製香港所有僱員成立投資基金以作退休之用,成為另外一種形式的“全民年金制”。
根據強積金法例,凡年齡介乎18歲至64歲、受僱滿60天的全職或兼職僱員,和自僱人士,都必須參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供款額採用雇主及僱員各按僱員繳費基數的5%供款。個體戶也須按其繳費基數的5%供款,但可選擇按月或按年供款。達到65歲的法定退休年齡時,每一位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成員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一次性支取他們的累算總收益。
實施十年後,據香港強積金局統計,截至2011年9月底,全港99%的雇主、接近100%的僱員及74%的自僱人士已參加強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的資產淨值總計達3369億元。截至2010年12月31日,整個強積金制度在扣除費用及收費後的年化回報率為5.5%,高於同期的通脹率(每年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