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以下為一般資訊,並非法律意見。離婚涉及財產分配,請諮詢執業律師。
離婚除了處理贍養費和子女安排,強積金往往是被忽略的一筆資產。事實上,婚姻期間累積的強積金供款及投資回報,一般會被視為婚姻資產,法庭有權頒令攤分。
簡單來說:會。在香港,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原則是將婚姻期間累積的資產納入考慮,而強積金正正是在受僱期間逐月累積的。即使強積金戶口只登記在其中一方的名下,另一方仍可向法庭申請,將其納入資產分配範圍。
法庭處理強積金的主要方式包括:
受託人收到法庭命令後,會按命令執行轉移。實務上,受託人一般要求命令寫明清晰的金額或計算方式,含糊的命令會拖慢執行。
離婚後可以即時提取對方的強積金嗎? 不可以。轉移只是將權益由一個戶口轉到另一個戶口,提取仍要符合《強積金條例》的規定(一般為年滿 65 歲,或符合提早提取的理由)。
分居但未離婚,可以動用對方的強積金嗎? 不可以。未有法庭命令,受託人不會向非戶口持有人發放或轉移任何權益。
自願性供款都計入嗎? 婚姻期間作出的自願性供款及其回報,同樣可能被視為婚姻資產,視乎法庭對整體資產的評估。
如果你正辦理離婚,第一步是向你的強積金受託人索取最新的權益結算單,並將文件交給你的律師評估。如想了解強積金的基本提取規則,可參閱我們的強積金提取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