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額 結 餘 帳 戶 可 提 早 申 領 強 積 金 ?

四月 26, 2011
Joe Chan

刊 載 文 章

成 員 保 障

2010年 10月 02日

小 額 結 餘 帳 戶 可 提 早 申 領 強 積 金 ?
(iMoney)

在 過 去 兩 個 星 期 , 與 大 家 講 解 了 一 些 在 法 例 容 許 下 提 早 申 領 強 積 金 的 情 況 , 包 括 永 久 離 開 香 港 及 計 劃 成 員 不 幸 身 故 等 。 其 實 , 在 現 行 法 例 下 , 還 有 三 種 情 況 容 許 計 劃 成 員 在 65歲 前 提 早 取 回 自 己 的 強 積 金 。

先 讓 我 跟 大 家 分 享 前 日 傍 晚 回 家 時 , 於 樓 下 大 堂 聽 到 鄰 居 陳 太 及 保 安 員 全 叔 的 一 段 對 話 。 當 時 , 陳 太 剛 從 信 箱 取 出 信 件 及 一 些 宣 傳 單 張 , 當 中 發 現 一 張 有 關 強 積 金 受 託 人 服 務 的 單 張 , 便 對 全 叔 說 : 「 我 都 六 、 七 年 無 工 作 , 現 在 專 心 留 在 家 中 湊 孫 , 應 該 不 會 再 出 來 工 作 , 而 強 積 金 帳 戶 內 亦 沒 有 太 多 錢 , 這 張 單 張 對 我 沒 有 什 麼 用 ! 」 她 將 單 張 遞 給 全 叔 。

全 叔 說 : 「 陳 太 , 那 麼 你 幾 時 才 可 取 回 強 積 金 帳 戶 內 的 錢 呀 ? 是 否 也 要 等 到 65歲 呢 ? 」

陳 太 回 答 : 「 我 都 不 太 清 楚 , 但 早 前 女 兒 說 , 好 似 可 以 用 『 小 額 結 餘 』 為 理 由 , 即 指 銀 行 帳 戶 結 餘 少 過 $5,000, 便 可 提 早 取 回 強 積 金 。 後 來 , 我 翻 看 自 己 的 銀 行 帳 戶 資 料 , 發 現 帳 戶 存 款 多 過 $5,000, 所 以 無 再 理 會 。 」

全 叔 說 : 「 原 來 銀 行 帳 戶 少 過 $5,000, 便 可 以 提 早 取 回 強 積 金 ! 」

聽 到 這 裏 , 發 覺 他 們 明 顯 有 誤 解 , 於 是 我 即 時 向 他 們 解 釋 , 在 什 麼 情 況 下 小 額 結 餘 帳 戶 可 提 早 取 回 強 積 金 。 若 計 劃 成 員 的 強 積 金 帳 戶 結 存 不 多 於 $5,000, 並 在 提 出 申 索 前 的 12個 月 沒 有 作 出 供 款 , 並 表 明 日 後 無 意 再 工 作 , 便 可 向 受 託 人 要 求 提 早 取 回 強 積 金 。

其 實 , 有 部 分 人 想 以 有 關 理 由 提 早 取 回 強 積 金 時 , 誤 以 為 要 計 算 自 己 名 下 所 有 的 銀 行 帳 戶 的 總 結 餘 , 即 所 謂 的 「 全 副 身 家 」 , 因 而 認 為 自 己 不 符 合 要 求 。 但 實 際 情 況 是 計 劃 成 員 只 需 計 算 名 下 所 有 的 強 積 金 帳 戶 總 結 餘 , 當 結 存 不 多 於 $5,000, 並 符 合 法 例 其 他 要 求 , 便 可 提 早 申 領 強 積 金 。

陳 太 即 時 恍 然 大 悟 , 便 說 : 「 原 來 只 是 強 積 金 帳 戶 結 存 不 多 於 $5,000便 行 , 我 的 強 積 金 帳 戶 內 約 有 $4,000, 那 麼 , 我 應 該 符 合 資 格 提 早 取 回 強 積 金 了 。 」

其 實 , 在 強 積 金 法 例 下 , 還 容 許 計 劃 成 員 以 提 早 退 休 及 完 全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為 理 由 , 提 早 取 回 強 積 金 。 在 前 者 情 況 , 申 索 人 必 須 年 滿 60歲 , 並 聲 明 永 久 不 會 再 受 僱 或 自 僱 。

而 後 者 情 況 則 要 求 申 索 人 獲 醫 生 證 明 永 久 不 適 合 執 行 其 目 前 或 最 後 所 從 事 的 工 作 , 便 可 向 受 託 人 提 出 申 索 。 但 若 該 計 劃 成 員 日 後 再 度 從 事 其 他 種 類 的 工 作 , 則 必 須 重 新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積 金 大 學 創 辦 人 兼 校 長

iKnowledge
就 申 索 強 積 金 作 出 法 定 聲 明

計 劃 成 員 若 就 某 項 情 況 申 請 提 早 取 回 強 積 金 , 需 要 作 出 法 定 聲 明 。 該 法 定 聲 明 必 須 是 一 份 屬 該 聲 明 宣 誓 所 在 地 有 效 的 法 定 聲 明 , 例 如 在 香 港 , 法 定 聲 明 須 在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監 誓 員 / 公 證 人 / 太 平 紳 士 面 前 作 出 , 並 由 他 們 簽 實 。 在 而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所 作 的 法 定 聲 明 , 只 要 是 在 公 證 人 或 獲 該 地 方 法 律 授 權 監 誓 或 監 理 法 定 聲 明 的 人 士 面 前 作 出 , 並 由 他 們 簽 實 , 亦 可 予 接 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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