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計劃於 2000 年 12 年在香港實施,至今,它已成為香港人生活的一部份。強積金是一項以職業?本,鼓勵僱員以長期儲蓄籌措退休生活費用的計劃。在強積金下,僱主及僱員每月各按僱員入息供款 5%,為退休生活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但是若希望退休後可維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只靠目前各 5%的供款也許並不足夠。當然,每個人對生活質素都有不同的要求,需要的退休費用自然也不一樣,所以並沒有標準答案說多少供款才足夠。例如簡單的退休生活,可能較少資金亦可以應付;較優裕的生活自然需要更多的退休金。
但是,未雨綢繆總勝過臨渴掘井。而在香港經濟擺脫通縮之際,我們不得不提防通脹重臨的威脅。傳統以來,通脹都是退休投資的主要風險,在過去 20 年,香港通脹率平均每年約為 5%。若按這個每年通脹率 5%的假設,20 年後便需有多於53,000 元才等同今天的 20,000 元的購買力,可見若通脹持續,未來的生活費用便會較現在昂貴。此外,年紀因素也會導致退休後須要支付更多的醫療費用,不幸的是醫療收費趨勢亦正在上升中,加上香港人的人均壽命正不繼提高,退休生
活可能長達20 至 30 年。所以我們必須在工作之年多作儲蓄,為退休生活作好準備。
若以基金為儲蓄投資工具,市民除了可選市面上各種不同種類的零售基金外,亦可考慮強積金的自願性供款計劃。強積金自願性供款投資於強積金計劃內的成分基金。一般而言,自願性供款的投資會與強制性供款一起在同一份周年權益報表中列出,方便僱員進行投資管理和檢討。強積金自願性供款整體收費大致上較零售基金低,例如較低的管理年費及不設首次認購費或贖回費,加上每月投資額低至數百港元,所以亦漸受市民歡迎 (表一)。
一般強積金自願性供款投資可分為僱主協定形式的自願性供款及個人自願性供款兩種。在僱主協定形式下,僱員的自願性供款將從薪金中扣除,並連同強制性供款一併經由僱主支付。而最近部份強積金服務提供者推出的個人自願性供款計劃,則可以毋須通過僱主安排,服務提供者可直接從僱員銀行戶口中扣除供款金額。在提取限制方面,一般協定形式的自願性供款計劃均設有提取限制,例如只可在僱員轉換工作時才可以提取;而個人自願性供款卻可自由提取 (但仍有一定條件,如每年提取次數、最少提取金額及最低戶口結存等)。雖然僱主協定形式
自願性供款較個人自願性供款缺乏彈性,但從另一角度看,這些提取限制也許可以幫助僱員養成一個有紀律的長線投資習慣,避免僱員因投資市場升跌或其他原因隨便更改供款計劃。所以無論是個人或協定形式的自願性供款計劃,最重要是及早開始制定投資計劃,利用複利效應及時間因素持之以恆地投資。
以一個 30 歲開始參加強積金,月入 20,000 元的僱員?例,假若他 65 歲退休,強積金的儲蓄投資可以在他退休後 20 年內,每月提供 5,700 元*的生活費用。若該僱員從 30 歲開始每月在強制性供款以外增加 500 元的自願性供款,則每月退休金可增至 7,200 元*,比未增加供款前高逾 1500 元*或 25%,可見在複利效應下,僅僅額外數百元的自願性供款也可大大增加退休後的所得。
通過每月定額供款,投資跟著市場隨年月累積及複式遞增,所以越早開始投資,累積的投資回報便愈豐厚。我們再看看延遲十年開始投資的影響。假設上述例子中的僱員延遲至 40 歲才開始每月增加$500 的自願性供款,則每月退休金只增加700 元*,?幅較於 30 歲開始自願性供款低逾 50%。若在這時才驚覺退休金不敷應用,僱員只有通過採用較高風險的投資策略及較多的每月投資額來籌措足夠的退休費用,奈何亦需要面對較高的風險及較重的每月負擔。
在制定退休投資計劃的時候,最理想的策略當然是高回報、低風險的投資組合;惟一般而言,風險與回報均成正比的關係,即回報愈高,風險亦可能較高,反之亦然。矛盾在於如果為了達至投資目標而採用可達致高回報的策略,風險便會越高;相反,若採用低風險的策略,較低的回報卻又不足以達至投資目標。通過時間因素,利用較長的投資期,投資者就可以有效地使用較低風險的投資策略及較輕鬆的每月投資額來達至特定的投資目標。所以若希望更輕鬆地達到投資目標,
及早開始計劃 讓資金有更多時間去滾存生息 也許就是最精明的退休投資策略
(*以現今購買力計算,以上例子假設薪金沒有增長,通脹率為 2%,每年投資回報為 6%)
香港投資基金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