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 積 金 抵 銷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安 排

四月 27, 2011
Joe Chan

刊 載 文 章

成 員 保 障

2010年 4月 13日

強 積 金 抵 銷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安 排
(招 職 )

根 據 《 僱 傭 條 例 》 規 定 , 僱 員 在 連 續 受 僱 不 少 於 2年 或 5年 , 在 某 些 情 況 下 被 公 司 解 僱 , 可 分 別 獲 發 放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 而 按 現 行 法 例 , 僱 主 可 從 僱 員 的 強 積 金 累 算 權 益 中 提 取 僱 主 供 款 部 分 , 抵 銷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 但 就 不 能 動 用 僱 員 供 款 部 分 。 不 過 , 僱 主 必 須 先 向 僱 員 支 付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 然 後 才 可 向 計 劃 受 託 人 申 請 發 還 有 關 款 項 。

若 僱 主 供 款 部 份 的 累 算 權 益 款 額 未 能 全 數 抵 銷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 則 僱 主 必 須 另 行 支 付 有 關 差 額 。 舉 例 說 , 若 僱 主 需 向 僱 員 支 付 港 幣 5萬 元 遣 散 費 , 而 有 關 僱 員 的 強 積 金 帳 戶 僱 主 供 款 部 分 的 累 算 權 益 只 有 港 幣 4萬 元 , 僱 主 則 需 要 額 外 支 付 有 關 差 額 , 即 港 幣 1萬 元 。

另 一 方 面 , 如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款 額 不 多 於 僱 主 供 款 部 分 , 舉 例 說 , 若 僱 主 需 向 僱 員 支 付 港 幣 5萬 元 遣 散 費 , 而 有 關 僱 員 的 強 積 金 帳 戶 僱 主 供 款 部 分 的 累 算 權 益 有 港 幣 6萬 元 , 則 餘 款 的 1萬 元 會 保 留 在 僱 員 的 強 積 金 帳 戶 中 。

此 外 , 若 僱 主 未 有 按 照 《 僱 傭 條 例 》 向 僱 員 支 付 全 部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 僱 員 可 向 計 劃 受 託 人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 並 附 上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 要 求 發 放 僱 主 供 款 部 分 的 相 關 款 額 作 抵 銷 安 排 。 如 僱 主 供 款 部 分 的 累 算 權 益 不 足 以 支 付 全 部 遣 散 費 或 長 期 服 務 金 , 僱 員 仍 可 向 僱 主 追 討 未 付 的 款 項 。 有 關 抵 銷 的 行 政 手 續 , 僱 員 可 直 接 聯 絡 所 屬 的 計 劃 受 託 人 了 解 詳 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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