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面上的基金大部分可分為兩大種類,包括互惠基金(Mutual
Fund)及單位信託基金(Unit Trust)。一般而言,基金公司透過匯集個別意向
相同的投資者,把他們的資金組成一個基金,並按預定的目標投資在一籃子的證券上。從投資者
的角度而言,互惠基金和單位信託基金兩者的分別不大,但仔細分清兩者的分別,特別是關於法
例方面 (Legal perspectives)的分別,將可使投資者獲得更全面的投資
保障(Investment protection)。
*互惠基金與單位信託基金相同之處*
一、集資目的:互惠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的集資目的是為投資者賺取投資回報。基金公司將
投資者的資金集腋成裘,按基金的投資目標(objective)購買一系列的股票、債券、
期權、期貨、外匯及其他金融票據,為投資者提供專業的資金管理(fund
management)及協助他們分散投資風險(diversification of
risk)。
二、資本結構:互惠基金和單位信託基金都是開放式(open-ended)的資本結構
,股份或單位都可透過基金經理按照當日單位資產淨值(Net Asset Value--
NAV)而贖回。
三、監管機構:不論是互惠基金或是單位信託基金,兩者都是由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委員
會(證監會)所監管。
分析兩者的相異之
處:
一、形式:
互惠基金本身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發行股票來募集資金;至於單位信託基金就是指基
金公司以信託(trust)的形式成立,以信託契約的形式發行基金。
二、管轄條例:
互惠基金以有限公司的模式成立,受公司法(company law)監管。公司股東是
基金的受益人,他們可自由贖回或購買股份,而不影響註冊股本;另一方面,單位信託基金以信
託形式作為其基本法律體制,受信託法(trust law)所監管。單位由受託人發行,而
受益人則是單位持有人,兩者之間受到信託書的契約性約束。
三、投資者權益保障:
一般而言,互惠基金保管人的基本責任是保管基金的資產,處理交收及收取股息以保障股東
利益;另一方面,單位信託基金的受託人除保管單位信託基金的資產外,亦須確保基金經理行事
恰當。確保基金運作按照信託書的訂明,基金單位價格計算準確及給投資者的分紅得到妥善處理
。但是,為了確保基金投資者的權益,證監會已要求互惠基金保管人對投資者提供作出與單位信
託基金相同的保障。
四、最終責任之承擔:
雖然互惠基金的公司只須付上有限度的責任(limited liability),但
基金的董事們也須以個人名義承擔責任;另一方面,單位信託基金的最終負責人就是受託人。
五、可發行股份或單位之限制:
互惠基金的股份數量有限;但單位信託基金可發行的單位數量則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