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恤早領強積金 須病重剩一年命

十二月 19, 2011
Joe C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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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金局非執行董事兼「提取強積金權益檢討工作小組」主席袁國強(左)和積金局主席胡紅玉(右)昨日起就提取強積金權益,展開為期3個半月的公眾諮詢。(葉漢華攝)

積金局正式就提早提取強積金權益作出建議,較之前研究的恩恤制度範圍大幅收窄,只准身患「末期疾病」,例如只剩下6至12個月命的病人,才有資格一次過或分期提早領取強積金,名副其實是「唔死唔?得」;而置業或支付子女教學等理由,由於不符合強積金用作退休保障的原意,積金局表示現階段不作考慮。

積金局早前研究引入恩恤制度,容許供款人在特殊情?如患上危疾、家庭突變、失業、置業、子女升學等,可在退休前提取部分強積金應急。

積金局轄下「提取強積金權益檢討工作小組」完成有關檢討,小組主席袁國強表示,小組建議供款人除在現時法例規定的5種情?(年屆60歲提早退休、永久離港、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死亡,以及其所有強積金戶口結存少於5000元,並於過去1年沒有供款)可提早領取強積金外,再新加一項,即供款人證實患上「末期疾病」,亦可提早一次過或分期方式領取強積金權益。

釐定「末期疾病」須諮詢

袁解釋,由於末期病人生命已進入倒數,其強積金已失去退休保障意義,毋須再保留強積金戶口,故值得容許他們提前領取強積金作醫療或其他用途。他說,仍要清晰釐定何謂「末期疾病」,如壽命剩餘多久才算末期、是否需要一名或以上專科醫生提供證明書、是否接納中醫提供證明書、是否設立每次領取金額上限等,積金局會諮詢公眾意見,諮詢期由昨日起至明年3月31日。

根據諮詢文件,目前本港承保末期疾病的保單,一般以剩餘壽命6至12個月界定為末期疾病,積金局正考慮是否依照相關定義。

另外,鑑於末期病人亦有機會康復,未來或需要退休保障,積金局考慮若領取強積金須訂立上限會增加行政成本,且有關個案極少。

置業供書教學暫不考慮

袁國強表示,其他理由如置業、子女升學或失業後提早領取強積金應急,積金局考慮後認為有違強積金用作退休保障的原意,且有關款項未必能解決問題,「以供樓為例,由於香港強積金供款比率相較外國低,供款人的累積結存未必對供樓有幫助」,故現階段不會採納。

此外,積金局同時建議容許供款人在65歲退休後,可自由選擇一次過或分期領取強積金,而且不就領取次數及金額設上下限。積金局主席胡紅玉表示,預料在公眾諮詢完結後,可於明年第二季修訂建議,並於明年第三季向政府提交,最快可於2012至2013年度提交予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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