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慧眼》當港股沽空比率升至10%以上,便會觸動投資者神經,惹來市場猜測背後誰是做淡者。在香港進行沽空活動,需要持有該股票,運作上是可以先透過經紀行或第三者借入股票,然後於低位買回獲利。由於現行《強積金條例》容許核准受託人或保管人進行證券借貸,近日坊間出現不少意見,討論強積金應否間接助長沽空活動。
根據現行法例,強積金的投資是不允許沽空的,但核准受託人可以將強積金所持有的證券借給他人,所得到的利潤可提高基金收益。由於強積金為三大退休保障的一環,證券借貨活動是受到《強積金條例》高度嚴限的。
大家最關心的是,若將強積金旗下的股票作證券借貸,交易對手風險便會增加,或會影響供款人的利益。請大家放心的是違約風險已受到《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52條訂明的證券借貸指引嚴格控制。例如證券借貸並不能以匿名借貸的方式進行。換句話說,保管人必須完全知道借方的身分。
借貸雙方必須確立書面的貸款協議,表明一方同意支付費用及以抵押品擔保,給予另外一方。若事先不訂立書面協議,就不得進行證券借貸。另外該批借出的證券在任何時間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10%,還有借貸證券在任何時間不能多過基金內同一發行商所發行證券的50%。
借用人所提供的抵押品也有明確規定。借方所收回的抵押品規定是現金或債務證券,抵押品必須每日按市價結算、價值必須高於借出證券市價至少5%,即當證券市價100元時,抵押品價格必須至少為105元。基金局對抵押品也有嚴格的要求,例如債券必須由擁有AAA信貸評級的政府機構發行;若借出證券的波幅大增,受託人或保管人可以視乎市況要求抵押品更高的價值規定,當然只可在收到抵押品時或後,才可轉交借貸的證券。
近日有媒體朋友問到,會否認為應禁止強積金向外借貨而有改例的需要。我認為不需要停止這種做法。證券借貸是市場常見的投資活動,在世界市場上被廣泛運用,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應在全球保持競爭力。加上證券借貸從中收取的利息可令基金受惠,亦未有顯著增加強積金基金的風險。雖然條例准許對外借貨,但自強積金成立至今,一般的投資策略都較審慎,證券借貸活動並不常見,加上強積金條例的嚴格規限,成員不必過分擔心。
《富達香港區董事總經理 程劍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