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迎接即將來臨的新家庭成員,筆者除了積極準備添置家具及日用品外,也準備聘請外地家庭傭工幫忙,最近不斷抽空做面試。雖知聘請外地家庭傭工是合約制,那麼,各位讀者朋友,你們知道為何身為僱主,你們不用為外地家庭傭工每月供強積金嗎?
外地傭工同獲豁免
答案很簡單‧根據現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家務僱員」是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的。縱使「家務僱員」是僱員的一種,其僱傭合約完全或主要是為在僱主的住所內提供家務服務而訂定。此外,外地家庭傭工在申請來港時,巳經清楚列明只容許在指定的僱主住所提供服務,明確顯示她們是「家務僱員」的一種。因此,外地家庭傭工符合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的資格,不受強積金制度涵蓋。
基於上述理由,「家務僱員」中所包括,由個別人士聘請的司機,園丁或保鑣,他們是否受強積金制度涵蓋,要視乎他們的服務是在住所內或住所外提供。若他們的服務主要是在住所內提供,例如只在住所內栽種的園丁或只在住所內提供護衛服務的護衛員,他們一般都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相反,主要在住所外提供服務的司機及保鑣,只要他們年滿18歲和受僱滿60日,身為僱主的你們便須為他們登記強職金計劃並作出供款。
順帶一提,除了外地家庭傭工幫忙外,聘用本地家務助理或陪月員在香港也十分普遍。根據上述推論,她們是主要在住所內提供家務服務不屬於獲豁免人士,但你們卻不用為她們供強積金,為何?正確來說,她們分兩類——自僱(freelance)或受僱於中介人公司。前者既然屬於自僱人士,她們需為自己登記強積金及作出供款。至於後者,有關中介人公司會先以僱傭方式聘用她們,然後再視乎客戶需要,將她們轉介至不同的家居工作。因此,要為她們登記強積金及作出供款的,應該是她們的僱主,即有關的中介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