訛稱永久離港可被檢控

三月 12, 2012
Joe Chan

阿積的好友琪琪下月將嫁到法國,跟隨丈夫在當地定居。阿積知琪琪一向饞嘴,這天特地送她大堆地道零食作餞別禮。琪琪說:「這份大禮正合我意,日后可解我思鄉之情!婚后我打算長居法國,故此早前已變賣了在港的所有資產,但尚有強積金這項投資我不懂如何處理。」

    阿積說:「就你的情?,你可以『永久離港』為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琪琪問:「當局怎能查證申索人是否真的『永久離港』?」

    說謊者等同犯法

    阿積解釋:「申索人須書面聲明自己已經或將會永久離開香港,之前亦沒有以同樣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并須到民政事務處宣誓自己的聲明真確無訛。積金局亦會透過入境事務處翻查可疑個案的申索人的出入境紀錄,再核對及比較他們交給受託人的法定聲明中填報及聲明的離港日期,如發覺他們只是短暫離境,會采取執法行動。」

    琪琪說:「我不懂法文又人生路不熟,都擔心未能適應當地生活。若日后我們改變主意,回流返港工作,會否視之違規?」

    理由只能用一次

    阿積說:「不會,但你必須重新登記加入強積金計劃及作出供款。提提你,由於法例規定只能以『永久離港』為理由提早取回強積金一次,即使你再次改變主意決定離港,你不能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申索,否則便觸犯法例。」

    積金局的資料庫載有以「永久離港」為由提取強積金的所有申請紀錄,受託人處理這類申請時,會向積金局查核該申請人曾否以「永久離港」為由提出申索。訛稱永久離港或訛稱從未以此理由作出申索,均屬刑事罪行。任何人作出此等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最高可判罰款$100,000及監禁1年。於 2010/11年度,便有79名計劃成員因此而被檢控,被定罪的人士被罰款2000元至1萬8000元不等。

    積金局(熱線:2918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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