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僱 人 士 強 積 金 供 款 可 獲 稅 惠

四月 27, 2011
Joe Chan

刊 載 文 章

成 員 保 障

2010年 4月 7日

自 僱 人 士 強 積 金 供 款 可 獲 稅 惠
(文 匯 報 )

積 哥 的 表 姐 麗 珊 早 前 到 日 本 修 讀 了 一 個 美 容 課 程 , 回 港 後 準 備 開 設 美 容 店 , 晉 身 美 容 師 行 業 。 積 哥 便 提 醒 表 姐 , 她 將 成 為 自 僱 人 士 , 有 責 任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並 進 行 供 款 。

表 姐 問 : 「 若 果 自 僱 人 士 沒 有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是 否 屬 違 法 呢 ? 」

積 哥 說 : 「 當 然 啦 ! 積 金 局 有 權 檢 控 未 有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或 未 有 準 時 支 付 強 制 性 供 款 的 自 僱 人 士 。 」

根 據 《 強 制 性 公 積 金 計 劃 條 例 》 , 違 法 人 士 首 次 定 罪 , 可 被 罰 款 港 幣 5萬 元 及 監 禁 6個 月 , 而 其 後 每 次 定 罪 則 可 被 罰 款 港 幣 10萬 元 及 監 禁 12個 月 。

另 外 , 積 金 局 亦 有 權 在 以 下 情 況 向 自 僱 人 士 徵 收 罰 款 :
– 拖 欠 供 款 ;
– 未 有 向 受 託 人 呈 報 終 止 自 僱 一 事 ; 或
– 住 址 、 營 業 地 址 、 電 話 號 碼 或 圖 文 傳 真 號 碼 等 資 料 有 所 改 變 , 卻 未 有 於 該 項 改 變 發 生 後 的 30日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受 託 人 。

表 姐 說 : 「 那 麼 我 要 記 住 參 加 強 積 金 計 劃 。 還 有 , 想 知 道 自 僱 人 士 的 強 積 金 供 款 是 否 如 僱 員 一 樣 可 獲 得 稅 務 優 惠 呢 ? 」

積 哥 表 示 , 自 僱 人 士 的 所 有 強 制 性 供 款 均 可 享 有 稅 務 寬 減 , 與 一 般 僱 員 一 樣 , 由 於 強 制 性 供 款 額 上 限 為 每 月 港 幣 1,000元 或 每 年 港 幣 12,000元 , 因 此 , 自 僱 人 士 每 年 最 高 可 享 有 港 幣 12,000元 的 稅 項 寬 免 。

最 後 , 積 哥 建 議 表 姐 , 自 僱 人 士 亦 可 按 個 人 的 情 況 、 財 政 狀 況 , 以 及 期 望 的 退 休 生 活 等 , 考 慮 作 出 自 願 供 款 , 以 壯 大 儲 蓄 投 資 金 額 , 加 強 退 休 保 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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