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F、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的前世今生

一月 14, 2018
Eddie Choy

近期海麗邨發生清潔工罷工事件。有關事件的起因源於外判商剋扣遣散費,事件揭發涉事新舊外判商疑關係密切。事實上,當僱員簽署了自願離職聲明,意味僱員將不會獲得任何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同時,簽署新的外判商僱傭合約,意味有關服務年資將會被重新計算。年資將會影響僱員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年假等的勞工權利。

有關的事件看似只是基層議題。事實上我一直強調,勞工並非只是基層議題。只要你受聘於僱傭合約,你便受到《僱傭條例》與《僱員補償條例》的保障。誠如之前的文章所言,香港的勞工權益是一套環環相扣的政策網。最終,希望能夠為勞工充權,讓香港的勞工政策真正保障每位的香港僱員,包括:達致工作生活作息平衡、提高僱員的議價能力、工資能夠保障生存的要求及生活的質素。

事實上,很多在職僱員大部分都不清楚何謂遣散費(severance payment)和長期服務金(long service payment)。

遣散費:於在連續合約下,受僱不少於24個月而(1)因裁員而遭解僱、(2)在固定期限的合約期滿後,因裁員而不獲續約或(3)遭停工的僱員

長期服務金:於在連續合約下,已受僱不少於5年的僱員而言,倘其(1)被僱主 解僱(但並非因裁員或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2)固定期限僱傭合約到期後未予續約、(3)在職期間死亡、(4)因健康欠佳而辭職或(5) 65歲或以上因年老 而辭職的僱員。

就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應付金額,相等於最後一個月工資(上限為港幣22,500元)的三分之二,乘以可計算的服務年資(上限為港幣390,000元)。

我希望各位謹記,有關對於勞工的賠償費用均是勞工的權利而非恩恤。

當然,有關的法例是要僱主負上企業責任,確保勞工於被解僱或被裁員時能有一個即時生活保障。但事實上,現行的強積金對沖即違反有關法例的原意。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為一項退休保障政策,原意為確保僱員退休後保證有一筆維持生活的款項作為保障。當然,單是強積金不足以應付退休後的生活,與老人的生活保障。政府亦應負上其責任,必須訂立全面的社會保障網政策,例如免審查的全民退休保障以確保老有所依。

事實上,強積金的退休保障與長服金及遣散費的緊急保障不應混為一談。有關的政策原意根本不一。奈何,按照香港的《僱傭條例》,當僱員有權依其服務年資獲得僱主須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時,僱主可在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中,抽取僱主供款部份及其累算權益,以抵銷應向僱員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所謂的強積金對沖機制就是,假設一位僱員的遣散費應有5萬港元,而強積金戶口中僱主的供款部分及其累算權益有7萬港元,僱主便可抽取當中的5萬港元以付遣散費,而僱員的強積金戶口便會被「沖走」5萬港元。事實上,自強積金制度成立,對沖機制已合共「沖走」僱員超過300億港元。

既然強積金的退休保障與長服金及遣散費的設立原意不一,何解仍要將兩者混為一談,又以對沖機制連繫兩者。故此,政府應盡快取消強積金對沖,而且應該設立追溯期,還僱員應有的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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