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十二月 21, 2010
Joe Chan

大部份由十八至六十五歲的在職人士,都要供強積金。在職人士,包括:僱員、僱主及自僱人士。但下列人士可以獲免供:家傭、小販、公務員、津貼及補助學校教師、已參加認可職業退休計劃的人、短期來港工作的人。

除非特殊情況,強積金只會在僱員或自僱人士到達六十五歲時才全部發放。所謂特殊情況,是指死亡、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永久離開香港或年滿六十歲並已退休。

以強積金來說,僱員是指連續受僱不少於六十天的全職及兼職人士。僱主是指聘用他們的人士或公司。而自僱人士是指獨自提供服務或貨品為生的人士,包括獨資經營者和合夥生意的合夥人。

強積金供款,分為強制供款和自願供款兩部份。

強制供款是僱員「入息」的5%。僱主及僱員須每月各自供款百份之五,而自僱人士,亦像僱員須要供款百份之五,但可選擇按月或按年供款。所謂「入息」,包括工資、薪金、假期津貼、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但不包括房屋津貼、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強 制供款,設有入息上下限,分別為每月二萬元及五千元。如果入息少於五千元,僱員無須供款,但僱主仍須 供款。如果入息超過二萬元,僱主及僱員只須各自按二萬元的百份之五供款,即各供一千元。上下限的規定,亦適用於自僱人士。如果僱員是僱主的同住家屬,有關 工作入息可獲豁免供款。

自願供款,屬於僱主及僱員間的自願協定,所以,法例並無特別規定,而有關協定的爭議,會以民事法中的合約法去解決。

僱 主的供款,須由僱員受僱第一天起計,而僱員則享有三十天免供期。僱主和僱員的強制性供款,須由僱主直接交付強積金計劃公司,交款日期為糧期後的第十日。僱 主在供款後的七天內,必須給僱員一份供款紀錄通知書,寫明有關入息、供款額和供款日期。如果僱主不依期供款,積金局會要求僱主繳交附加費,附加費是欠供款 額的百份之五,如果僱主在警告後仍不未供款,可被刑事檢控,最高罰款十萬元和監禁六個月。

常 見的強積金計劃,分為集成信託計劃(Master Trust Scheme)和由僱主營辦的計劃(Employer Sponsored Scheme)。由僱主營辦的退休金計劃,一般只適用於大公司,因為一般小型公司,根本沒有能力獨自成立退休金計劃,所這些小型公司,一般會參加由銀行或 保險公司在市面上推售的退休金計劃,即集成信託計劃。

倘若僱主決定了參加市面上的集成信託計劃,他便不須自己向積金局申請,因為有關銀行或保險公司會替僱主安排及辦理一切手續。而當申請獲批後,積金局便會發出一張「強積金參與證明書」給僱主,那麼,僱主便須將證明書,展示在僱員一般工作的地方了。

僱員離職時,僱主必須在離職當月後的十天內,以書面通知銀行或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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