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提取強基金
參加強積金計劃的成員年滿65歲才可提取累算權益,屆時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一筆過或分期領取。在以下情況下,計劃成員如果符合特定要求,可以在65歲之前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
已終止所有受僱和自僱工作,並作出法定聲明表示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如果於60歲後提早提取權益,但在65歲之前需要再次工作,須重新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必須聲明自己已經或將會離開香港,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並提供能令受託人信任和接納的證明,顯示你已獲准在香港以外的其他地方居住。假如你以此為由提早提取強積金,之後又回港工作,則必須重新登記加入強積金計劃並作出供款。不過,日後便不能再次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申請提早領取強積金。
須提供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以證明你永久不適合從事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前最後一份工作所屬的特定行業。
須提供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證明你患有相當可能令你的預期壽命減至12個月或以下的末期疾病。
強積金計劃內結餘不超過$5000,且沒有結餘在其他強積金計劃內,而你提出申請領取強積金的日期與你最近一個供款日相距至少12個月。必須聲明你日後無意受僱或自僱於任何工作。
累算權益將成為你遺產的一部分,須由你的遺產代理人申請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