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社會綜合風險管理和社會保險制度

四月 22, 2011
Eddie Choy

風險管理與保障是保險的基本功能。近年來,保險業積極探索為經濟社會提供全方位的風險管理服務,取得了良好成效,邁上了一個新的台階。隨著保險在經濟社會中的覆蓋面和滲透力不斷提高,有效提升了全社會的風險抵禦和應對能力。

“十一五”期間,保險業風險管理服務發生了四個深刻變化。即風險管理服務的理念越來越科學,風險管理服務的領域越來越廣,風險管理服務的方式越來越多元化,風險管理服務的內容越來越貼近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的需要。

“十二五”期間保險業面臨新的經濟社會風險形勢,正確認識和判斷對推動行業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管理功能,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十二五”期間經濟社會風險的種類日趨綜合化。二是經濟社會綜合風險管理的關聯性顯著增強。與過去相比,各種風險在時間上、地域上越來越呈現出關聯性,不僅相互影響,還會相互疊加。三是經濟社會風險的影響逐漸增多。一方面在政治經濟信息全球化的背景下,特別是國際上政治及政策的變化,將成為今後經濟社會風險的重要影響因素。另一方面,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的社會結構、社會組織形式、社會利益格局發生深刻變化,導致各種因素共生性和依存性不斷增強,從而使風險的產生、傳遞和演變呈現出較強的多元性和隱蔽性。四是經濟社會風險的發生率日益頻繁。自然風險和經濟社會風險事件發生的範圍擴大,頻次增多,國際化程度顯著增強,特別是一些突發事件增多,風險的問題不僅僅是經濟風險、自然風險,環保回收風險,它們互相交織,容易導致政治風險,??社會風險甚至全球風險。

新形勢下,保險業風險管理服務面臨新的機遇與挑戰。首先,“十二五”時期保險業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一是有利於進一步擴大保險服務領域的空間與領域;二是有利於培養和鍛煉保險人才隊伍;另外,還有利於提高全社會風險和保險意識。

近年來,保險創新有了很大進步,但與發達國家相比,與新形勢下經濟社會綜合風險管理的要求相比,我國保險創新仍然不足,特別是風險管理有待進一步提高。保險業還不能提供有效的風險管理服務,例如境外投資風險,新能源開發利用風險等等,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新能源革命的深入推進,這些新領域的風險保障需求,對我國的保險業風險管理技術創新提出了新的更大的挑戰。

其次,提升保險經營管理能力的挑戰需要保險企業在經營理念、管理模式、信息化支持以及人力資源利用方面有新的突破。

第三是提升保險監管能力的挑戰。必須深化對市場規律以及保險業發展規律認識,提高監管的科學性、有效性,增強保險業發展的穩健性和可持續性。

四是防範化解行業風險的挑戰。保險業作為管理風險的行業,在為其他行業和人民群眾提供風險管理服務的同時,更要高度重視防範化解行業自身的風險。

“十二五”期間,保險業應把握機遇,迎接挑戰,著力從以下方面提高綜合風險管理服務能力。

第一,堅持以風險管理和保障功能為根本立足點,牢牢把握保險服務的方向問題。由於商業保險帶有商業性,容易只注意到市場發生偏向。因此,保險不能脫離經濟實體,保險不能脫離人們的生產生活需要。

第二,堅持以技術創新和服務創新為推動力,大力提高保險業的競爭力。要準確地把握經濟社會風險的趨勢,把技術創新與行業的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緊密結合起來,著力在一些關係國計民生的重點風險領域取得新的突破。

第三,堅持以保障和服務民生為重要著力點,不斷地擴大保險服務覆蓋面。在管理自然風險方面,要積極推動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制度,提高全社會抵禦各種自然災害的能力,繼續推進農業保險發展,提升農業綜合生產和抗風險能力,保障糧食生產安全。在社會管理風險方面,積極發展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生產安全及環境污染等領域的責任保險,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及財產安全,穩步探索在徵地等領域的保險服務,在管理經濟風險方面,加強在消費、投資、出口領域的保險服務。

第四,堅持以加強改進監管為保障,著力提升保險服務價值。對保險業來說,人民群眾的滿意度是衡量行業服務價值的重要標準,保險監管要始終把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放在首要位置,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教育性,把服務人民群眾和促進行業科學發展有機結合起來,通過監管引導行業把服務資源合理有效地配置到保險、金融的各個環節。特別是要加強對基層和薄弱環節的資源配置,通過監管引導行業根據人民群眾的實際需要,開展條款設計、產品銷售及出險理賠等保險服務,要重點推進銷售渠道規範發展和提升理賠服務的水平。

智利是世界上最早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之一。早在1918年,智利憲法就提出國家應關注居民的醫療衛生等福利需要,1925年的憲法更是明確提出國家有責任滿足居民的社會福利需要。時至今日,經過近一個世紀的完善和變革,智利已建立起相對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其中自1980年起實施的新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曾被聯合國推薦為世界各國學習和借鑒的範例。

1980年以前,智利社會保險一直實行現收現付制,即用現職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支付到期應付的社會保險福利金。隨著時間的推移,有權享受保險福利的人越來越多,而正在繳納保費的人在投保總人數中的比例逐漸下降,使得保險基金入不敷出,因此有關機構不得不提高保險費率,以致最高竟達到工資所得的50%。這嚴重抑制了雇主僱用員工的積極性,影響了就業率的提高。

此外,老制度下存在各種保險機構,其規則、標準互不兼容,缺乏競爭,使整個保險體系複雜煩瑣,管理成本高,更不利於國家對保費實施嚴格有效的監管。自1980年起,智利對社會保險制度進行了完全徹底的改革,建立了獨具特色的“智利模式”。儘管仍有批評之聲,但新制度總體上得到了民眾的認可和國際社會的肯定。

“智利模式”的保險制度有三個主要特徵:首先是保費資本化,即每個參加養老保險的人都自願在一個養老金管理公司開立個人賬戶,把每月應稅所得收入的10%作為養老基金存入該賬戶。養老金管理公司再將投資所得利潤存入個人賬戶。這些養老金和利潤不斷積累,一直到投保者退休或因疾病、傷殘而喪失勞動力或
死亡時,再以養老金或撫卹金的方式歸還投保人或相關受益人。這一做法就是把個人投保同將來領取的養老金或撫卹金掛鉤。

第二個特徵是公司管理、自由選擇。在智利,養老基金由私人機構組成的養老金管理公司運營。養老金管理公司被法律嚴格限制為只能從事與社會保險業務有關的活動,即徵收養老保險費,將保險費存入個人賬戶,並用保費按法律授權的方式投資,將投資所得按法定要求作為保險福利提供給投資者。

養老金管理公司還要為每個參保者在保險公司裡購買一種保險,以便在其因疾病、傷殘或死亡需將養老金轉為撫卹金時獲得資助。養老金管理公司要向每個參保者收取佣金,佣金數額由各公司自己確定。這就迫使養老金管理公司之間互相競爭,同時在投資時爭取更好的回報,以吸引更多參保者。

第三個特徵是嚴格的政府監管。政府對養老基金安全承擔最終風險和責任。如果投保人因為養老金管理公司破產或自己中途失業、生病、傷殘等,到期無法達到法定最低福利水平時,國家將提供差額補貼。這種責任促使智利政府制定了嚴格的規章制度,對養老金管理公司秘書進行監管和控制,並為此設立了專門的養老金管理公司總監署。

此外,“智利模式”的社會保險制度高度依賴基金投資收益率,對經濟增長速度、資本市場成熟程度都有較高的要求。再者,還容易造成管理成本過高,甚至是行業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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