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新知》踏入交稅季節,大家都忙著為應交稅項作撥備的同時,又有否想過原來強積金與自己的稅務息息相關?僱主僱員所作的強積金供款可否扣稅?在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時,又是否須要課稅呢?本欄今期將集中講解與強積金相關的稅務問題,逐一拆解大家的疑問。
根據《稅務條例》,在計算應課稅入息時,僱主和僱員的強積金供款都可享稅項的寬減,但兩者的計算方法有別。
一、僱員方面:僱員部分的的強制性供款雖屬僱員入息,但在每個課稅年度可用作扣稅,現時的上限為1﹒2萬元;至於僱員部分的的自願性供款,由於是經由僱主安排從僱員入息中扣除,被視為入息的一部分,故不能作扣稅之用。
二、僱主方面:作為僱主,在利得稅評稅中,為僱員所作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亦可作為支出豁免繳稅,但可被扣除的金額以僱員該課稅年度總薪酬的15%為限。此外,如有關的薪酬支出在過往的課稅年度已作出撥備,並已獲扣減,則有關的支出將不可再獲扣稅。
三、自僱人士方面:繳納利得稅的自僱人士,在計算應課稅利潤時可把自己的強制性供款當作營業開支,以扣減稅項,但最高限額為每課稅年度1﹒2萬元;自願性供款的安排與僱員相同,均不獲扣稅。值得留意的是,若自僱人士的配偶受僱於其開設的公司,其配偶所作的強積金供款並不可以在利得稅評稅中獲得扣除。
成員每年收到的年度成員權益報表載有自參與計劃日期起,強積金帳戶之盈虧資料。不論強積金帳戶的投資情況孰盈孰虧,成員均毋需按盈虧的款額報稅。換句話說,即使帳戶錄得盈餘,亦不會被視作入息的一部分,故毋需課稅;相反若錄得虧蝕,有關金額亦不能作扣稅之用。
在成員提取強積金計劃內的累算權益時,僱員自己的強制性及自願性供款部份,可獲全數豁免課稅。僱主的強制性供款部份可獲豁免課稅;而僱主的自願性供款部分亦可豁免課稅,但豁免金額受「合乎比例利益」的規定所限制。計算方法是以120為分母,完整的工作月份為分子,然後乘以因僱主自願性供款所得的累算權益,所計算出來的稱為「合乎比例利益」,即為免稅的部份,超出「合乎比例利益」的部份則須課稅。
《AXA安盛首席退休及中介人銷售拓展總監 李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