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例,僱主須為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受僱60日或以上的全職及兼職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和按規定供款。僱主須由員工受僱的第一日起計算供款,並在僱員受僱滿60日該月完結後、下一個月的第10日或之前向所屬受託人支付供款。員工則享有免供款期,他們在受僱首30日以及首個不完整糧期,都不用供款;所以在這段期間,僱主不用在僱員的薪金扣除強積金供款。
除了供款,僱主須同時填妥及向受託人遞交「付款結算書」,正確列明每名僱員的入息和供款額。如果僱主沒有遞交「付款結算書」,或結算書上的資料有錯漏,以致未能在供款日或之前完成處理供款程序,便可能會視之為拖欠供款,僱主可被徵收附加費,金額為拖欠供款的5%;有關附加費會連同欠款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僱主應預留足夠的郵遞時間,確保受託人在供款日或之前收妥供款及「付款結算書」。
僱主亦有法定責任在供款後的7個工作天內,向僱員發出供款紀錄,列明入息、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額和供款日期。當僱員離職時,僱主亦須以書面通知受託人,或在該月遞交的「付款結算書」中申報僱員的離職日期。如果受託人不知道該僱員已經離職,會誤以為僱主欠供強積金並向積金局作出匯報;受託人在沒有證明下,亦難以處理該名前僱員將其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家受託人的申請。
為了進一步打擊那些慣性拖欠供款或忽略上述相關行政安排的僱主,積金局將加強執法,於本季起向該等違規僱主徵收罰款而不事先另行通知。
積金局 熱線:2918 0102 www.mpfa.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