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制度下設有強積金補償基金,目的是當強積金受託人或其他與管理強積金計劃有關的人,因失當或違法行為,導致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蒙受損失時,予以補償。
強積金補償基金是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而設立的;政府在1999年向補償基金一次過注款6億元,作為種子基金。過往,強積金受託人每年向補償基金支付徵費,徵費率是每年強積金計劃資產淨值的0.03%。有關徵費是從強積金計劃的資產支付,補償基金至今已累積超過16億元的資產,並從沒有接獲任何索償申請。
鑒於強積金制度有嚴格規管,當局認為需要動用補償基金,向計劃成員作出補償的機會甚微。為了避免不必要地持續向計劃成員徵費,當局經檢討後,建議修訂法例,引入自動調整徵費機制:當補償基金超逾儲備水平上限 14億元時,積金局便自動暫停徵費;一旦儲備回落至低於水平下限10億元時,便自動恢復徵費。有關修訂建議早前已獲立法會通過。
由9月1日起,各個強積金計劃將陸續在其新一財政年度開始,暫停向補償基金支付徵費。徵費是強積金計劃開支的一部份,暫停徵費後,強積金計劃成員便可省卻這項開支,更多供款將可用作退休保障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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