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海員指因不受《僱傭條例》保障,連帶不受《強積金條例》保障,令他被船公司革退後,眼白白看?僱主抽走僱主一方的供款亦無從反對,日前他透過法律援助提出司法覆核,指積金局認同其僱主的行為屬違憲。
海員林桂榮(譯音)於入稟狀指,自2000年起受僱於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有限公司,去年4月被革退。林表示,過去一直是信德的公積金成員,2009年起,公司終止公積金制度,改參加強積金計劃,惟因海員一向不受《僱傭條例》所管,故公司指他不受《強積金條例》監管,改安排他參加自願供款計劃,而以往由僱主負責供款的8萬餘元供款,亦全數轉到該自願供款計劃。
去年4月中,林被公司革職,他指公司把上述8萬餘元充公,遂向積金局投訴。不過,積金局局方回應表示,海員受《商船(海員)條例》保障,《僱傭條例》及《強積金條例》俱不適用,因此信德充公供款並不違法。林不服尋求法律援助後,多番與積金局商討,但局方堅持決定,
積金局﹕充公供款不違法
但林認為《基本法》36條保障市民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但他的僱主供款竟被充公,其退休福利未受保障,惟局方回應指事件與《基本法》無關,只表示會就事件再作檢討。
代表林的大律師郭瑞熙於入稟狀指,海員一向受《商船(海員)條例》保障醫療假期等福利,但條例沒提及退休福利,現時林不受《強積金條例》保障,令其僱主供款被充公,退休福利變得毫無保障,有違《基本法》。
【入稟編號:HCAL6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