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簽11合約 僱主避強積金

十一月 22, 2011
Joe Chan

剛獲「2011申訴專員嘉許獎」的積金局成員保障部女督察陳一式,總結入職四年的巡查經驗指出,僱主最常以「連續簽署少於六十日的短期合約」及「假自僱」的形式,逃避為僱員供強積金的責任。

她舉例指,去年一名六十歲保安員到勞工處追討薪金賠償時,勞處職員質疑當事人的僱主為何三年來沒有供款強積金,遂將個案轉交積金局處理,始發現涉事僱主一直「出蠱惑」,三年來先後與當事人簽署十一份合約,每份為期五十多天,令當事人「堅信」僱主毋須履行強積金的供款規定。不過,由於該名僱員能夠出示由受聘至離職前的合約,顯示出有連續性及為同一名僱主工作,最後積金局成功檢控該名僱主罰款三萬元,並為該名保安員追回一萬多元強積金。她又透過有關個案替該公司其他不斷簽署短期合約的僱員,追討強積金。

陳一式又指,保安業的僱主多會以「行業流動性大」為藉口,解釋為何不斷與僱員簽署少於六十天的短期合約,但她們調查時,主要考慮合約的連續性及是否為同一名僱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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