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透視:分期提取強積金的具體安排

四月 16, 2016
Eddie Choy

問:容許分期提取強積金的修訂法例已於2016年2月1日生效,具體安排為何?

答:新安排讓成員在65歲退休時,或年滿60歲並已聲明提早退休時,可分期提取強積金,成員可以因應個人情況,自己選擇提取的次數及金額,每次提取的金額亦可不同。

每年首四次提取免費

法例規定每年首四次提取為免費。如成員選擇每年提取多於四次,便應留意其後每次提取會否涉及額外的費用;詳情可查閱相關文件或向有關的受託人查詢,有關資料亦已上載於積金局網站的「受託人服務比較平台」,供成員參考。

成員亦須留意,每年四次是以曆年計算,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並以受託人支付日期為準。舉例成員在2016年12月31日遞交分期提取的申請,受託人於2017年1月15日支付強積金,則該次提取屬2017年的其中一次。

倘多帳戶 須每帳戶申請

如果成員在不同強積金計劃下持有多個帳戶,必須就每個帳戶分別遞交一份申請表格。

如果成員在同一強積金計劃下持有多個帳戶,而各個帳戶都採用相同的提取方式及金額,便只須向受託人遞交一份申請表格,並在表格上填上各個帳戶的號碼。

但如果成員打算就每個帳戶採用不同的提取方式及/或金額,便需要就每個帳戶分別遞交一份申請表格。

當成員個人帳戶內的累算權益已被全數提取,受託人會自動終止該成員的個人帳戶,並會以書面通知成員。

如成員帳戶內有自願性供款,提取有關的累算權益須受計劃的管限規則所規限。管限規則詳見有關計劃的要約文件,成員可於有關受託人的網站閱覽,或向有關受託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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