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若不滿現有的強積金投資回報,自十一月起即可選擇其他強積金受託人。雖然這項改變受到歡迎,但新規定設有附帶條件,而整體強積金制度仍有待改善。
強積金旨在為香港235萬僱員提供退休保障,但自該體系建立以來,一直是由僱主主導,僱員沒有控制權。
強積金制度於2000年實施。根據規定,僱主和僱員須各自向強積金受託人(如銀行或基金公司)按僱員月薪的5%供款,每月上限為2500港元。
根據原有規定,僱主為所有僱員選擇強積金受託人,而僱員僅有權選擇所投資的基金。但既然強積金屬於僱員,外界自然會質疑為何僱員不能擁有全面控制權。
在這種制度下,無論強積金受託人的服務如何不濟,僱員都無可奈何。因此,儘管許多強積金受託人表現差劣,卻仍收取高額管理費。
當一家公司無須擔心客戶流失,當然就沒有動力改善表現或服務。
另一方面,由僱主為公司選擇銀行或保險公司作為強積金受託人,對於僱主大有好處,因為基於互惠互利的考慮,獲選的銀行或會樂於向相關公司提供較低息貸款。
港府現在終於改變法律規定,允許員工每年免費轉換強積金受託人一次。
新規定實施後,強積金受託人將面臨更大競爭壓力,要爭取更多客戶或防止客戶流失,就必須改善服務或降低收費。
不過,此措施仍不足以改善整個強積金制度:新規定實施後,員工僅能將自己供款的部份轉移至新受託人,而僱主供款仍由原有的受託人管理。
另外,無論僱主還是僱員,明年的供款仍將由原有的受託人管理,僱員要待年末才可以將所有供款轉移至新受託人。
僱員們對強積金制度還有另一普遍不滿,即僱主能以強積金供款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變相削減僱員退休福利,對於僱員非常不公平。
當局若要完善強積金制度,就應該賦予僱員更多控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