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談及怎樣才是最理想的強積金全自由行,今期就續談如何預備才是最好吧。
行政程序
現行的強積金運作,特別是計劃成員要從強積金制度中提取累算權益時,各服務供應商都必須使用積金局的表格模式,計劃成員只需從積金局網頁下載相關表 格,就可以「通行無阻」。假若把這個方法使用於僱主供款的行政文件上,相信對強積金全自由行的運作一定大有幫助,因為屆時僱主只需填妥積金局的僱主供款表 格,再交給相關的強積金服務供應商便可。即使不同僱員使用不同的強積金計劃供款,只要僱主清楚地寫上服務供應商和強積金計劃名稱,那就沒有問題了。
第二個行政上的關卡,就是不同的供應商對於同一樣東西都會用上不同的名稱,例如僱主在某一個強積金計劃的編號。有些供應商會把強積金計劃的編號稱為僱主編號,也有些供應商會稱為計劃編號。如果積金局可以統一用詞和定義,那就方便得多了。
除此之外,僱主在強積金日常運作上經常遇上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新僱員的供款安排。在聘請了新員工後,僱主就需要記著數個重要的日子,當中包括員工的 入職日期、試用期滿日、第六十個受聘日和第三十一個受聘日。當中以後兩者跟強積金供款的運算至為重要,其中第三十一個受聘日的運用更是複雜,簡單而言,就 是以月薪計算的新僱員可能是要在第三十一個受聘日或稍後時開始作出僱員的強制性供款,這主要視乎第三十一個受聘日是否在一個完整公曆月的第一日。
到此為止,相信各位讀者已感覺到行政程序的繁複了。然而,若果僱主和僱員是在同一天開始強制性供款,行政程序就方便簡易得多。筆者下期將繼續跟大家談談其他強積金全自由行的預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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