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年金計劃是由扶貧委員會委員羅致光於2011年提出,扶貧委員會亦曾討論,認為概念值得探討,但仍須詳細研究其風險,以及在港推行的先決條件,如政府角色、所涉的公共財政承擔等。另外亦需了解長者們會否接受這種須先投入資產,日後才逐步提取權益的做法,特別是有不少長者仍喜歡把資產留在身邊。 政府的退休保障諮詢文件附件中亦有提及公共年金計劃。公共年金的概念,是由參加者先付出一筆資金 (例如強積金權益、個人儲蓄等),並按平均壽命及既定利率,轉化成每月可提供予參加者的特定金額(即年金),直至參加者離世。由於不同參與者壽命長短不同,因此營運機構可透過風險分擔,減少長壽風險所帶來的財政負擔。 現時此類產品於私營市場上不多,因此方案建議由政府或法定組織營運。推行初期可讓長者自願參與,日後可考慮是否強制累積強積金超過15年的退休者參與。參加者的資金來源不設限制,可以是強積金、個人積蓄,或由家人代付。 至於年金水平,視乎參加者在參加時的年齡、人均壽命及回報率作為基礎計算。若投放同一水平的資金,參加者年紀愈大,年金愈高。回報率應與通脹掛,並保證年金以1%實質回報計算。 雖然此建議不涉政府補貼,但政府亦需衡量部分風險,如投資回報不理想,政府便須動用公帑補貼,以達保證的回報率;當參加者的整體實際壽命比計算年金時的假設更長,投入資金不能應付年金支出,便須以公帑注資等。 ■記者 文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