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離職後,僱主沒有向受託人提交我的離職通知,受託人可否處理我轉移強積金的申請? 答:過往在僱員離職後,如前僱主沒有向受託人申報,受託人是不能處理離職僱員將原有賬戶的強積金轉到其他賬戶的申請,不過,立法會數年前已通過修訂強積金條例,在僱員離職時,如不能確定前僱主所在,或前僱主沒有或拒絕向受託人提交僱員終止受僱通知,受託人可以接受僱員藉法定聲明提交終止受僱的通知,作為離職的證據,方便僱員轉移賬戶內的強積金。 修訂法例後,可避免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受託人無法證實僱員已離職,令僱員不能轉移自己的強積金,並可減省受託人在處理僱員自行申請轉移強積金時,可能需要尋找僱主下落的行政開支。 其實,僱主有責任通知受託人僱員已離職。僱主可透過付款結算書或其他書面形式,在僱員最後受僱日所在月份的下一個月的第10日(即供款日)或之前,通知受託人僱員的離職日期。如果僱主沒有適時通知受託人,有可能令受託人誤以為僱主沒有為該僱員供款,因而列作拖欠供款個案處理,向積金局匯報。 問:如何作出終止受僱的法定聲明? 答:如因未能聯絡前僱主或前僱主拒絕向受託人提交離職通知,計劃成員離職後,可填寫「終止受僱的法定聲明」(第MPF(S)-C(SD)號表格)及作出法定聲明。受託人可接納該法定聲明,作為其終止受僱及終止受僱日期的證據,以便執行轉移選擇。有關表格可於積金局網站下載。■積金局 熱線電話:2918 0102 網址:www.mpfa.org.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