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當計劃成員破產後,其強積金權益會否被提取以償還債務?
答:《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列》(《條例》)保障了計劃成員存放在其強積金賬戶內、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有關權益不會因《破產條例》的規定而用作償還債務。換言之,破產計劃成員仍可保留其存放在強積金賬戶內、由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作日後退休生活之用。不過,若破產計劃成員在未解除破產前獲支付強積金,則破產案的受託人就可申索該筆款項,以償還該成員的債務。
不過,《條例》中的相關條文並不適用於已破產的計劃成員的自願性供款或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權益。如果計劃成員破產,其自願性供款及職業退休計劃權益的處理方式,將視乎有關計劃的條款,包括是否有沒收條款、僱傭條款,及其他公司文件有否就此作出任何規定而定。換言之,計劃成員破產後,其自願性供款或職業退休計劃的權益,是有機會被用作償還債務。
另外,如計劃成員已年滿65歲,並已經提取了全部或部分強積金,又或者在年滿65歲前,基於六個法定情況「一般而言,當計劃成員年滿65歲,方可提取強積金。但計劃成員亦可以提早退休、永久離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或死亡為由,在65歲前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提早提取了全部或部分強積金,已提取的強積金將不會再受相關條文保障,因此該筆金額是有機會被用作償還債項。
大家亦須留意,如強積金受託人從破產管理署知悉計劃成員破產,而計劃成員又打算提取強積金,則須先獲破產管理署同意。由於個別計劃成員的情況及受託人的安排可能不同,成員應聯絡相關受託人查詢詳情。■積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