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抵銷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七月 10, 2011
Joe Chan

僱主可利用其在強積金計劃就僱員所繳付的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來抵銷《僱傭條例》規定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主必須先向僱員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然後才向計劃受託人申請發還有關款項。

僱主須注意,在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時,必須遵守《僱傭條例》就支付這些款項所訂定的其他規定。

然而,若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向僱員支付全部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員可向計劃受託人提出書面申請,並附上有關證明文件,要求發放僱主供款部份的累算權益的相關款額作抵銷安排。如僱主供款部份的累算權益不足以支付全部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員仍可向僱主追討未付的款項。有關抵銷的行政手續,僱主及僱員可直接聯絡所屬的計劃受託人了解詳情。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

月薪 ×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月薪上限 $22, 500)

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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