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在港已推行12年,其成立目的為保障僱員退休生活。不過,很多打工仔可能不知道,強積金的僱主供款可與遣散費「對沖」,變相蠶食僱員退休後可享用的強積金。
在強積金對沖機制下,僱主有權將其強積金僱主供款部份抵銷為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換句話說,僱主可用其供款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令打工仔退休後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減少。
事實上,打工仔對強積金對沖機制的認知度不足。根據工聯會於本年7月向719名打工仔進行的電話調查,近半受訪者對強積金對沖機制並不認識,超過七成受訪者認為「對沖」安排並不合理。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鄧家彪表示:「調查不單發現大部份人不認同「對沖」安排,更有66%受訪者覺得強積金應只用作退休保障用途,然而,『對沖』安排將僱員應有的強積金成為遣散費或長服金的一部份,令退休後可享用的強積金累算權益減少,明顯失去強積金『保障退休生活』的原意。」
根據資料顯示,由2001年強積金計劃開始至2012年9月30日,涉及強積金對沖遣散費或長服金的金額已超過187億元,2011年全年「對沖」的金額更達23億元,當打工仔強積金累積越多,被「對沖」的金額越高。
工聯會亦關注「對沖」制度會衍生勞資問題,例如年紀大及年資長員工會成為被解僱首選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