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制度在2000年12月實施,目的是要協助就業人士為退休儲蓄。在此之前,有些僱主已為僱員提供職業退休保障計劃(即「公積金」)。現時,部分公司仍繼續提供公積金計劃,讓僱員在強積金和公積金之間二擇其一。
若公司同時提供強積金和公積金,你入職時要先了解兩者在供款、投資選擇和提取權益安排等各方面的分別,才作選擇。
首先在供款方面,強積金規定僱主必須供款,僱員人工高於6,500元亦要供款;僱主和僱員各自的供款額均為僱員的「有關入息」的5%,法例亦訂明供款上限及「有關入息」如何計算。公積金的供款額和供款安排則由僱主決定,可以是由僱主單方面供款,亦可由雙方共同供款。
在投資方面,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負責選擇強積金計劃,再由僱員揀選計劃內的基金組合。公積金則通常由僱主同時決定計劃及基金組合。
只可選擇一次 不能更改
另外,公積金一般設有「歸屬比例」條款,說明僱員於離職時可取得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的比例;這個比例由僱主訂定,一般按照僱員的服務年期計算:例如工作不足 3年就不能取得任何供款,做滿3年可得30%,做滿4年可得40%等。至於強積金,不論僱員年資多少,僱主的強制性供款會全數歸僱員所有;累算權益一般要待年滿65歲才可提取。
僱員須在上班後30天內決定選擇參加強積金或公積金,並以書面通知僱主,否則將被視為選擇參加強積金。僱員只可選擇一次,決定後便不能更改。
積金局 熱線:2918 0102 www.mpfa.org.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