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強積金制度已實施了15年,但當中仍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昨日提到的強積金「預設投資策略」,以改善沒有挑選強積金基金的供款人的基金表現是其中一項,另一項更屬於「燙手山芋」,那就是強積金的僱主供款部分可以用來抵扣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的問題。
綜合各種消息,政府似乎正就這棘手問題作前期準備工夫,希望可逐步取消這安排(特首梁振英競選時的承諾),也為強積金全自由行清除最重要的一度屏障。
以僱主供款部分對沖遣散費
大家可想像,如強積金全自由行,即僱員可隨時轉走自己強積金戶口中的所有供款和累算權益,僱主去那裏找該筆錢來抵扣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呢(除非政府可追蹤每筆錢的去向)?我想趁機會跟姊妹重溫下,為甚麼會出現僱主可以用他的強積金供款去抵扣應付多僱員的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
話說2000年前當討論實施強積金制度時,要求僱主也要為員工供款,當時是以月薪20,000元為上限,僱主和僱員各供5%,現在此水平已調升至30,000元。
從僱主的角度,這個安排當然加重了他們的負擔,因為除了強積金外,僱主當時還要支付的僱員福利還包括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於是,勞資雙方在一人讓一步的情況下,最後同意以強積金僱主供款部分,去抵扣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從僱員角度,這安排其實有點怪,因強積金戶口的錢,理論上是打工仔的退休儲備,但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是一種補償性質的資助。僱主拿走這筆錢,豈不是影響僱員的退休安排?
強積金跟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是兩種不同概念的資金安排,按理是不應混為一談。曾有新聞提到,一些被解僱的員工,僱主提取了他們在強積金戶口的一半儲備,結果,到他們退休後,要靠綜援過活!
不過,當日勞方想盡快通過強積金法例,所以接受了以上安排。但勞方一向認為,這是讓僱主不會突然間增加僱員福利開支的一個過渡性安排,日後是應該檢討和修訂的。
完全取消 對小型企業負擔不輕
因此,現在由政府提出來檢討,或以一個按部就班的程序,分階段取消這個安排。但我明白,僱主對這件事的反對聲音也必定很強烈。可以想見,如一家擁有大約100名僱員的中小企,僱主因為想收縮業務而裁減一半人手,以每人平均工資2萬元及年資10年為例,每人需賠償10多萬元。如果完全取消對沖,僱主便需自行支付600萬元遣散費,對他們經營生意也是很沉重的負擔。最近我便收到一些讀者的電郵,向我反映這些憂慮。其中有些是準備結束營業退休的小生意老闆。他們都想趕在改變遊戲規則前結束自己的生意,盡早遣散員工。否則,日後如果真的取消「對沖」機制,他們就突然要多一筆額外的負擔,到時是他們不能退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