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保障不足須不斷改革

十二月 4, 2015
Eddie Choy

興證國際證券市場拓展部聯席董事 周嘉儀(前無電視新聞主播)

強積金制度由2000年推行至今,已經運作十五年。根據世界銀行的框架,它屬於退休保障中的「第二支柱」,即是由私營機構管理及具備足夠資金的強制性供款制度,主要目標是「平整消費」及防止老人貧窮(「平整消費」是指在退休沒有收入後仍能維持一定的消費水平)。經歷了大大小小改革(包括改變供款上下限及規管信託人等),現時強積金仍然常為人詬病,其中問題包括回報率低、行政費過高以及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與強積金對沖等。

實質回報多年低於亞洲多國

先談談回報率。積金局指強積金自推行以來的年率化內部回報率為4.5%,跑贏同期通脹率1.4%。但有研究指強積金在2003至2011年的實質投資回報率(Real return on investment)排在新加坡等其他亞洲國家之下(見右圖及附註)。當然實質投資回報率低背後有很多原因,包括經濟週期、投資組合的成分等。

另一問題是對沖機制,此機制是指僱主可申請從僱員的累計權益中提取其僱主供款抵消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這機制一直引起不少批評,因為這間接以僱員未來的強積金支付遣散費,減少將來滾存的投資回報。不過,資方則強烈反對取消對沖,認為此舉會增加營運成本。

成僱主對沖機制 損員工利益

但我認為大家的眼點應放於取消對沖機制是否對整體社會有利。以強積金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或多或少會減少員工的退休保障,某程度將僱主的責任轉移至政府,可能間接加重政府的長期開支。

事實上,完善的退休保障制度由多條支柱配合,強積金制度作為香港退休保障制度的「第二支柱」,必須不停改革,以達至它原來的目標。■題為編者所擬。本版文章,為作者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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