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智珊: 退休之年 提取MPF權益技巧

五月 6, 2013
Joe Chan

上一期專欄與大家探討了提前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的五個特殊情況。今期將與大家分享年屆65歲退休年齡時,處理強積金累算權益的不同方法。

香港推行強積金制度的主要原因是為了讓打工一族在退休後有一定的經濟保障。一般情況下,強積金計劃成員必須年滿65歲的法定退休年齡,方能提取強積金計劃內的累算權益。而當成員年屆65歲時,他們又是否一定要提取所有強積金累算權益呢?

其實當成員到達退休年齡又不再受僱,他們可以有兩個方法處理自己的強積金累算權益:第一個方法是一筆過提取所有的累算權益;第二個方法則是把累算權益繼續滾存在一個個人帳戶內以作投資。

根據政府統計處於2013年3月出版的《香港統計月刊》,2012年香港男性及女性出生時平均預期壽命分別是80.6歲及86.3歲。換句話說,香港的打工一族於65歲退休後,一般仍然有15至20年的退休生活要過。

因此,假如成員決定一筆過提取所有強積金累算權益,則需要妥善運用這筆退休儲備以維持往後15至20年的退休生活。成員可以考慮一些較保守的投資,如銀行定期存款等,藉此為這筆儲備增值。

當成員決定一筆過提取累算權益,則只需把已填妥的累算權益申索表格連同香港身份證副本一併送交強積金受託人即可。一般而言,受託人在收到有關申索申 請的30天內,便會向成員一筆過發放累算權益。假如成員的身份證上只列有出生年份而沒有確實的出生日期,受託人則會以身份證上所列年份或月份的最後一天作 為計算成員年齡的準則。

此外,現時成員在提取累算權益時必須以一筆過全數的方式提取。但有感於2008年底金融海嘯發生時,全球股價下跌拖累強積金的表現,當時退休的人士 如即時提取累算權益便需一次過變現所有投資虧損。為了讓成員能更有彈性地提取累算權益,有關當局已積極研究除一筆過全數提取外,是否可容許成員選擇以分期 方式逐步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

假如成員退休時基金表現未如理想而當時他/她又有其他儲備可以應付日常生活開支,則可考慮把其強積金累算權益,繼續滾存於強積金計劃內的個人帳戶中 作投資,待日後基金價格合乎理想或於成員有需要時再一筆過提取。假如成員決定暫時不提取累算權益,便需要重新檢視有關強積金投資組合,就個人屆時的投資目 標及風險承受情度考慮是否需要作出調整,甚或將累算權益轉移至其他強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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