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智珊: 如何可以提取我的MPF權益

四月 22, 2013
Joe Chan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強積金計劃成員必 須屆滿六十五歲的退休年齡,方能提取強積金計劃內的累算權益。然而,近年社會上有很多聲音要求積金局於強積金計劃成員在身患危疾、失業、置業、子女升學等 特殊情況下,容許他們提早取回部分強積金累算權益應急。有關建議仍待各方研究及探討。

那麼,現時強積金計劃成員又能否在65歲退休前提早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呢?答案是可以,但是成員只能在以下五個法定的情況下方能提前取回累算權益:

(一)提早退休
假如成員決定提早退休,就可以向強積金受託人作出法定聲明指自己因已永久終止受僱或自僱而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累算權益。但須注意提早退休而提前取回累算權益的申請,只適用於已年滿60歲至未滿65歲的成員。

假如日後該成員於65歲前再度就業,便必須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此外,如成員的身份證上只有出生年份而沒有明確的出生月份及日期,強積金受託人便會按該成員身份證上所載年份的12月31日來計算成員的年齡。

(二)永久離開香港
強積金計劃成員一生只限一次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早提取累算權益。如果該成員日後再度回港工作,同樣須根據強積金制度的要求重新參加強積金計劃。

(三)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如強積金計劃成員被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斷定永久不適合執行現時或最後執任的工作,便符合以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為理由而提前取回累算權益的資格。而該成員日後從事其他種類的工作則必須再度參加強積金計劃。

(四)小額結餘賬戶
假如成員只有一個強積金賬戶,而累算權益總額不多於5000港元,並於過去12個月沒有向強積金計劃作出強制性供款,便可提前提取累算權益。在申索提取小額結餘賬戶內累算權益時,成員亦須作出聲明指自己無意在可預見的將來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

(五)身故
強積金累算權益是成員的資產,亦可成為遺產的一部分。如強積金計劃成員不幸身故,其遺產代理人可向其強積金受託人提出取回累算權益的申請。

除以上特殊情況外,強積金計劃成員滿65歲退休年齡時,即可因應個人狀況選擇一筆過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或把相關資產繼續滾存於強積金計劃內。

Our Blog. Stay informed with MPF.HK insights.

2025年5月1日取消強積金對沖

香港行政長官李家超宣布,將於2025年5月1日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這項新聞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強積金對沖是指...

滙豐恒生強積金流失百萬MPF

根據強積金研究機構《積金評級》(MPF Ratings)資料,截至今年3月底止,MPF資產累積至1.17萬億元...

永久離港 取回MPF

在MPF法定框架內,到底何謂「永久離港」? 「現行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無白紙黑字列明,何謂『永久離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