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有責準時供強積金

三月 27, 2013
Joe Chan

問:我剛剛創業,是一名「新手」僱主。未來數天有多日假期,僱主繳付強積金供款的限期,即每月的第10日,會否因假期順延?

 答:不會。根據法例,僱主必須在每月第10個曆日或之前,為其僱員向受託人支付供款,並須一併遞交已填妥的付款結算書。

 你應確保付款結算書上已填妥每名僱員的有關入息和正確的供款額,核對供款額是否跟供款支票的金額相符,然後於結算書上簽署和蓋印。

 如果僱主沒有一併遞交付款結算書,或結算書上的資料有遺漏或錯誤,需要受託人跟進以及待僱主補交資料,以致未能在限期前完成處理供款程序,便有可能被視作拖欠供款而被徵收相等於欠款5%的附加費。

 遇上長假期,你宜提早準備供款,並預留足夠的郵遞時間,以確保受託人在供款日或之前收妥付款結算書。你應注意,受託人收妥款項和文件當日,才是你支付供款的日期。如果是自動轉賬或以支票繳交供款,便要確保銀行帳戶備存足夠款項作過帳之用。

僱員離職須通知受託人

 此外,如有僱員離職,你必須向受託人發出書面通知,或在該月遞交的付款結算書中申報僱員的離職日期。如果受託人不知道該僱員已經離職,會誤以為僱主欠供強積金;而受託人在沒有證明下,亦難以處理該名前僱員轉移強積金的申請。

 僱主向受託人供款後,還須在7個工作天內向僱員發出供款紀錄,列明有關入息、僱主及僱員的強制性供款額和供款日期,這都是僱主應有的責任。

 僱主如沒有為僱員供款,可遭刑事檢控,最高可被罰款$350,000及監禁3年。如僱主已從僱員有關入息中扣除強積金供款,而沒有向受託人作出供款,刑罰可高至罰款$450,000及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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