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級話術騙不到打工仔 請老老實實取消強積金對沖

十二月 21, 2017
Eddie Choy

在2012年,梁振英在其競選政綱承諾取消強積金對沖。現時梁特任期將完,最近政府向社會放風,有意透過取消長期服務金來避免對沖,以兌現「承諾」,並聲稱研究以失業保險代替長期服務金。這種企圖透過開「失業保險」這張從不存在的空頭支票來逃避取消強積金對沖的話術,擺明在欺騙市民,為老闆慳錢。

你可能會問,如果政府真的搞失業保險,那麼員工失業後還是有錢收吧,不能用來代替長期服務金嗎?答案是不能的。因為長期服務金和失業保險的意義完全不同,而且負責付錢的人也不同,絕不能混為一談。

服務金是穩定就業的措施

研究勞工法例的學者伍碩康指出,服務金 (servance payment)早於1974年就成為《僱傭條例》(Employment Ordinance) 的一部分。原意為僱員提供基本保障以抵消解僱對僱員的影響。其後至1980年代政府修例,服務金改名為長期服務金(long-term servance payment),並增加兩項條款。第一,長服金金額根據員工為公司所服務的年資而定,第二根據僱員年齡而定。立法原意為服務僱主的年老員工提供一筆可觀的補償,以回饋對員工的穩定服務,及應付退休生活。同時,鼓勵員工對公司的依附 (attachment to enterprise)。

失業保險是社會保障的一環

由此可見,長期服務金乃《僱傭條例》賦予僱員可在工作享有的權利,由老闆支付。但失業保險完全是另一回事,是政府為確保失業人士在失業期間仍有一定的生活費所設立的社會保障制度。

有關援助失業人士的社會保障政策有很多種。觀乎各地例子,基本上可分為兩種:一. 政府支付的失業援助金,為公共開支的一部分;二. 透過僱主及僱員長期供款累積的失業保險,其開支由僱主及僱員承擔。前者的例子有香港的失業綜援和美國的失業救濟金;後者的例子有中國大陸的失業保險。但不論是哪一種制度,失業人士幾乎都沒有可能拿到與原來收入相若的金額。

而不論是哪種制度,觀乎十多年來政府在社會保障範疇的孤寒表現,其設立失業保障的誠意都很值得懷疑。現時失業綜援的審查苛刻,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更要求政府部門逐年削減開支,政府又可能願意承擔每年十多億的失業金金額?

全面袒護商界的政府

透過釐清長期服務金和失業保險的區別,我們可以清楚看到,政府在強積金對沖的問題上選擇了全面袒護商界。取消長期服務金的建議,說明政府放棄了保障勞工權益的責任。以失業保險代替的建議,更意味著政府想用公帑貼錢為商界埋單,而那不是一筆小數目——自強積金成立以來,對沖機制已沖走266億元長期服務金及遣散費,亦即三分一條高鐵!為了爭取連任,梁振英可以去到幾盡?恐怕更多荒謬言論還陸續有來。

在此我們明確反對梁振英政府為求連任,,以取消長期服務金的手段,向勞工「兌現」承諾。政府一方面混淆視聽,將長期服務金和失業保險混為一談。另一方面損害本來已經少之又少的勞工權益,更對未來勞資談判造成極壞先例,令商界誤以為「爭取勞工權益」等同於「進一步,退兩步」的做法,可用已有勞工權益為籌碼作交換條件,兒戲地玩弄政府和工人的權益於鼓掌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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