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新知-李秉熙》時薪、日薪僱員同受強積金保障

三月 25, 2013
Joe Chan

《積金新知》普遍來說,本港企業聘用員工的條款甚具彈性,由時薪、日薪、月薪,以至兼
職或合約均有。而為了保障以不同形式受僱的僱員,強積金條例規定,僱主必須為任何連續受僱
60日或以上的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並履行供款責任,因此時薪或日薪僱員亦同樣受強積金保
障。

*以連續受僱60日為僱員定義*

  積金局規定,若僱員已連續受僱60日或以上,不論是全職、兼職或合約員工,只要年滿
18歲但未滿65歲,均受到強積金制度保障,僱主必須安排他們參加強積金計劃。僱員要注意
「60日」受僱期是按曆日計算,以僱員和僱主的僱傭關係而定,與實際工作日數或時數無關。
  舉例來說,陳太受僱於一間貿易公司負責雜務工作,每周工作3天,每次4小時,薪金以時
薪港幣30元計算,即陳太受僱的兩個月內,實際工作日子只有24天,合共工時只有96小時
,但由於陳太已受僱滿60日,不論工作日多少,僱主就須於陳太受僱60日內安排她參加強積
金計劃於有關供款日內作出供款。供款日指(i)有關供款期終結之日所在的公曆月最後一日之
後的第10日或(ii)60日終結之日所在的月份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日;兩者以較後者為
準。須注意的是,有關60日規定並不適用於建造業及飲食業的臨時僱員,他們即使按日受聘或
受僱期少於60日,僱主仍須在臨時僱員受僱10日內安排他們參加計劃並為其作出供款。

*僱主不可以任何方式逃避供款責任*

  此外,僱主也不能以連續與僱員簽署不足60日的合約,或強逼僱員轉為自僱人士而逃避為
僱員供款強積金的責任,因為只要有證據顯示雙方的僱傭關係多於60日,或實際上依然存有僱
傭關係,僱主仍須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作出供款。如僱員對供款安排或參加強積金計劃
規定有任何疑問,可致電積金局熱線29180102查詢。
  其實目前只有家務僱員、自僱持牌小販、獲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如公
務員及津貼或補助學校教師、獲發豁免證書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來港工作不超過13個月或
已獲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海外人士,以及受僱於駐港歐洲聯盟屬下的歐洲委員會辦事處的僱員
可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

*收入低於有關入息下限的僱員仍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現時強積金供款的每月有關入息下限為港幣6500元,而以日薪計算,則為港幣250元
。有部分僱主藉詞員工薪金低於有關入息下限,而不為僱員安排參加強積金計劃,這做法是違反
強積金條例,因為入息下限原意是讓低收入僱員在無須供款下,仍可獲得強積金保障,而僱主必
須履行責任,以僱員的有關入息的5%作出供款。
  若員工在任何情況下遇到僱主以各種理由拒絕為其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應立刻向積金局舉
報,積金局會就事件展開調查,以行動保障僱員利益。積金局過往已多次成功為僱員追討強積金
欠款及檢控違法僱主。《AXA安盛首席醫療及僱員福利業務總監 李秉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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