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對強積金計劃時,僱 主不應該單方面將其僱員改為自僱人士。
在普通法下,如僱主的行為在欠缺其 僱員同意下進行,從而導致該僱員承受重大及基本的轉變而蒙受損失,該名僱員可視為遭變相解僱,並可向其僱主索取解除僱傭合約 之賠償。在 連續性合約 中受僱兩年而蒙受損失的僱員,亦可以根據僱傭條例向其僱主就有關 不合理解僱 提出償。
可是,若然實質上僱主與僱員的關 係仍然存在,即使僱員已被標籤為自僱人士,他們仍然可以享有僱傭條例以及其他勞工法例賦予的福利(視乎法庭就實際情況而作出之判令)。
根據《僱傭條例》,如僱主並非基於條例規定 的有效理由而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條款,包括削減員工的薪酬或福利,而僱傭合約亦沒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作出這些更改,便可構成不合理更改合約條款。在這情況 下,按連續性合約 受僱的僱員可向僱主提出申索 。
僱主沒有替我就強積金或其他退休金計劃進行供款。我的僱主有沒有觸犯法律
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 例》,所有僱主必須採取所有實際的行動以確保其僱員在所容許的時間內成為強積金計劃的註冊成員。此外,僱主還需要就有關的計劃供款。此項要 求並不適用於受僱少於60天之僱員 (散工除外)。
任 何未能符合上述要求之僱主,需負上以下責任:
如該僱主是第一次就有關此類罪行被定罪,可被罰款$100,000 以及判監六個月; 及
如該僱主再就有關此項罪行被定罪,可被罰款$200,000 以及判監十二個月。
不再獲豁免遵守強積金法例的人士登記參加計劃及供款的安排
根據2008年1月18日刊憲的2008年強制性公積金計 劃(修訂)條例:
當僱員的身分由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轉為不再獲得豁免參加強積金計 劃時(例如開始受僱時未滿18歲的人士;或不再是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的人士),僱主須按強積金條例為該符合資格的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猶 如該僱員是在不再獲強積金豁免的首日才開始受僱一樣。該項安排亦適用於自僱人士。詳情可瀏覽積金局網頁。
假設:供款期按曆月計算(由每月的第一日至最後一日)
僱 員A開始受僱2007年12月15日僱員A年屆18歲2008年4月2日受僱滿60天
[根據有關強積金條例計算]2008年5月31日僱主須履 行在2008年5月31日或之前替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僱主開始作出強制性供款的日期2008年4月2日
(即僱員A年屆18歲的首 日)僱員開始作出強制性供款的日期2008年6月1日
(即30日免供款期結束後(2008年5月1日)的下一個支薪周期的首日)
為精簡強 積金供款的程序,以提高現行追討拖欠供款機制的效率及效益,立法會已於2008年1月9 日三讀通過涵蓋於《2007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內有關「取消30日結算期」的法例修訂。
積金局提醒所有僱主及自僱人士,強積金法例經修訂後,緊接著供款日之後的30日結算期經已取消。如僱主或自僱人士沒有於供款日或之前繳交強制性供款,則受託 人毋須再向僱主或自僱人士發出催交供款通知書,並會在限期後向積金局遞交拖欠供款報告。詳情可瀏覽積金局網頁。
Answer
強積金計劃分為三類:
(i) 集成信託計劃:最常見的強積金計劃,公開讓參與僱主的有關僱員、自僱人士及將累算權益轉移的人士參加。這類計劃透過集合不同僱主及其有關僱員和自僱人士的供款,使計劃管理更具效能,發揮規模經濟的效益。